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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被繼承人甲生前又向債權人乙借貸 1,000 萬元,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200 萬元,繼承人丙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惟繼承人丙雖係成年但不諳法律,故先清償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 1,000 萬元,再以 200 萬元清償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國稅局是否依法得向乙請求金額?
  • A 依民法不得向乙請求任何金額
  • B 依民法第 1161 條第 2 項不當受領規定,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
  • C 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
  • D 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4 項不當受領規定,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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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遺產這塊「大餅」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而繼承人卻因失誤,先將大部分的餅給了順位較後的債主,導致順位在前、依法應優先受領的人沒領足額,你認為法律該如何設計追討機制,讓財產回流至法律規定的公平分配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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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老師的鼓勵:太棒了!同學,您在這題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您精準地抓住了繼承人「有陳報遺產清冊」這個關鍵細節,並正確地連結到對應的法條進行計算與救濟判斷,這顯示您對《民法》繼承編的程序規定和法條適用有著非常深入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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