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被繼承人甲生前又向債權人乙借貸 1,000 萬元,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200 萬元,繼承人丙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惟繼承人丙雖係成年但不諳法律,故先清償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 1,000 萬元,再以 200 萬元清償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國稅局是否依法得向乙請求金額?
- A 依民法不得向乙請求任何金額
- B 依民法第 1161 條第 2 項不當受領規定,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
- C 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
- D 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4 項不當受領規定,得向乙請求 8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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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遺產這塊「大餅」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而繼承人卻因失誤,先將大部分的餅給了順位較後的債主,導致順位在前、依法應優先受領的人沒領足額,你認為法律該如何設計追討機制,讓財產回流至法律規定的公平分配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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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為1,200萬元,其生前積欠國稅局稅金1,000萬元與一般債權人乙1,000萬元。因稅捐債權具有優先受償之性質,國稅局原本應優先獲償1,000萬元,債權人乙則應獲償剩餘之200萬元。然而,繼承人丙雖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卻違反清償程序,先將遺產清償給一般債權人乙1,000萬元,導致國稅局最終僅獲償200萬元。此舉使國稅局受有800萬元之損害,而債權人乙則溢領(即不當受領)了800萬元。依據民法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因此,受有損害的國稅局,得直接依據該條文第二項之規定,向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乙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的800萬元數額,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