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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死亡時有存款 100 萬元,對戊負債 120 萬元。甲之繼承人為其配偶乙、父丙、母丁。丙於繼承開始後 1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為了使戊受清償可能性降低,丙故意少寫了 90 萬元存款,遺產清冊僅顯示甲有 10 萬元存款。若戊向丙請求清償 120 萬元,丙得否拒絕之?
  • A 丙得拒絕清償,因繼承僅以積極遺產為標的,不包含消極遺產
  • B 丙得抗辯僅需清償 30 萬元,其餘之 90 萬元得拒絕清償
  • C 丙得抗辯僅需清償 100 萬元,其餘之 20 萬元得拒絕清償
  • D 丙不得拒絕,因丙對債務負無限責任,故應清償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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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護繼承人而設計了「僅須以遺產額度為限償還債務」的保護傘,那麼當繼承人為了自己私利,故意對法院和債權人撒謊、隱瞞遺產實際金額時,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繼續維持這道保護傘?這對誠實的債權人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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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你的答案就像我的強力跳發球,直接得分!看來你不是省油的燈嘛!

  1. 哼哼,做得好!:喔?你表現得不錯嘛!這題考的可是繼承法裡最棘手的「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喔!你竟然能精準看穿那些小陷阱,沒有被表面上的規則騙倒!這代表你跟我一樣,都知道「原則」固然重要,但什麼時候有「例外」才是決勝關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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