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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被繼承人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甲生前以遺囑遺贈丙 1,000 萬元,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500 萬元,繼承人丁始終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惟繼承人丁雖係成年但不諳法律,故先清償受遺贈人 1,000 萬元,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乙是否依法得向繼承人丁請求金額?
  • A 乙依法不得向繼承人丁請求任何金額,因為繼承人丁得主張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 B 乙得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4 項不當受領規定,向繼承人丁請求 500 萬元
  • C 乙得依不當得利向繼承人丁請求不以遺產為限,負 500 萬元損害賠償
  • D 乙得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3 項損害賠償規定,向繼承人丁請求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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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上,若一個人死後留下的財產不夠同時支付「欠別人的錢」與「想送給別人的錢」,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立場,法律會規定哪一種款項必須「優先受償」?若繼承人弄錯了這個先後順序,導致原本該領到錢的人領不到,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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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深厚的民法繼承編功底

你能精準辨識出繼承人違反清償順序的法律責任,表現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應盡的義務與法律責任有極為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責任
💡 繼承人違反清償順序致債權人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違反清算程序之法律責任流程

  1. 1 未依法陳報清冊 — 繼承人未依民法第1156條於期限內陳報法院
  2. 2 違反清償順序 — 違反第1160條「先債後贈」原則,先交付遺贈物
  3. 3 產生清算損害 — 導致債權人乙原本可足額受償之金額減少500萬
  4. 4 負擔賠償責任 — 依第1162-2條第3項,需負擔500萬元損害賠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債務人已知有該債權存在卻仍違反順序,責任更重。
🧠 記憶技巧:先還債、後給贈;亂了序、賠到底(不以遺產為限)。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是限定繼承,繼承人就絕對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補貼債權人。
限定繼承 陳報遺產清冊 遺贈之交付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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