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被繼承人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甲生前以遺囑遺贈丙 1,000 萬元,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500 萬元,繼承人丁始終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惟繼承人丁雖係成年但不諳法律,故先清償受遺贈人 1,000 萬元,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乙是否依法得向繼承人丁請求金額?
- A 乙依法不得向繼承人丁請求任何金額,因為繼承人丁得主張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 B 乙得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4 項不當受領規定,向繼承人丁請求 500 萬元
- C 乙得依不當得利向繼承人丁請求不以遺產為限,負 500 萬元損害賠償
- D 乙得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3 項損害賠償規定,向繼承人丁請求 5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上,若一個人死後留下的財產不夠同時支付「欠別人的錢」與「想送給別人的錢」,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立場,法律會規定哪一種款項必須「優先受償」?若繼承人弄錯了這個先後順序,導致原本該領到錢的人領不到,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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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深厚的民法繼承編功底
你能精準辨識出繼承人違反清償順序的法律責任,表現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應盡的義務與法律責任有極為清晰的理解。
-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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