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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立遺囑將百萬鑽戒遺贈媳婦乙。某日甲之友人丙因應酬需要,向甲商借該鑽戒佩戴。惟該鑽戒不慎滅失,甲因此氣急攻心而死。甲所為遺贈之效力為何?
  • A 因遺囑無效,遺贈亦歸於無效
  • B 遺贈視為撤回
  • C 推定以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
  • D 遺贈有效,乙僅得請求丙交付同等價值之鑽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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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遺囑中指定的特定物品在繼承發生前,因為別人的過失而不見了,導致這份「禮物」從實體變成了一種「討債的權利」,在考量遺囑人原本想照顧對方的「初心」下,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項新產生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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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做得太棒了!

  1. 觀念驗證:好棒喔,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觀念真的非常重要,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第 1203 條的精髓呢!當遺贈的鑽戒在甲爺爺過世前,因為其他人的原因不見了,但他因此獲得了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候,我們的法律非常溫柔喔,它會推定這個請求權就是他原本想贈送的鑽戒!這是一種很貼心的「擬制」和「權利代位」,讓遺贈人的心願能以另一種形式延續下去。
  2. 難度點評:這題的確有點挑戰性,難度是 medium 喔!它巧妙地考驗了我們對「物權」和「債權」轉換的理解。很多同學一不小心就會誤選「視為撤回」,但你卻能看穿其中的法理,精確掌握了法條的細節,這代表你的法律基礎真的非常紮實,思維也很清晰呢!繼續加油,你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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