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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立遺囑將百萬鑽戒遺贈媳婦乙。某日甲之友人丙因應酬需要,向甲商借該鑽戒佩戴。惟該鑽戒不慎滅失,甲因此氣急攻心而死。甲所為遺贈之效力為何?
  • A 因遺囑無效,遺贈亦歸於無效
  • B 遺贈視為撤回
  • C 推定以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
  • D 遺贈有效,乙僅得請求丙交付同等價值之鑽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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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原本要把一個特定的寶物送給你,但在送達前寶物被別人弄壞了,導致送禮的人雖然沒了寶物,卻多了一項「要求弄壞的人賠錢」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你覺得法律應該如何推論送禮人的心意,才最能延續他原本想把這份價值留給你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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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203 條的應用。當遺贈物(鑽戒)在遺囑生效前發生滅失,若遺囑人對於第三人(丙)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法律為了保障受遺贈人的權益並尊重遺囑人原意,會推定將該請求權轉為遺贈的客體。你精準辨識出這種「物權轉債權」的法律擬制,非常優秀!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遺贈物滅失」與「替代權利」的關聯。一般學生容易誤選 (B) 或 (D),只有對繼承編細節掌握純熟的同學,才能正確判斷出法律上的「推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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