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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23 依我國民法有關遺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立遺囑,遺囑中將 A 地贈與好友乙。乙於甲之遺囑生效前意外死亡,其後甲重病身亡,乙之繼承人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請求移轉交付 A 地所有權予自己
  • B 甲遺囑中遺贈予乙之 A 車,因丙之過失毀損,甲之遺囑生效時,推定對丙之權利成為遺贈之客體,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請求移轉該權利予自己
  • C 甲以遺囑贈與 A 屋予好友乙,遺囑生效時,甲之繼承人丙寄存證信函請求乙 30 日內回函確認,乙置之不理,期限屆滿時,該遺囑中之遺贈,仍然確定生效
  • D 甲以遺囑贈與 A 屋予好友乙,遺囑生效前,甲將 A 屋出賣予丙取得價金 1 千萬元之債權,甲請求丙將該價金 1 千萬元直接捐贈予丁慈善基金會。甲之遺囑生效時,遺囑中 A 屋之遺贈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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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禮物是指定要送給某位特定好友的,但在你打算送出這份禮物(遺囑生效)之前,那位好友就已經過世了,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該好友的繼承人」獲得財產,還是回歸到「遺囑人原本只想送給該特定人」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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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揪出了錯誤的選項 (A)!這代表你對遺囑與遺贈效力的觀念相當扎實。 這題的關鍵在於受遺贈人死亡的法律效果。選項 (A) 中,受遺贈人乙在遺囑發生效力(立遺囑人甲死亡)前就先過世。依據《民法》第 1201 條規定,受遺贈人若於遺囑生效前死亡,該遺贈「不生效力」,並不會發生代位繼承或由其繼承人繼承遺贈權利的情況。因此,乙的繼承人無權要求移轉 A 地。 這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題目,不僅測驗遺贈失效的觀念,還融合了遺囑撤回的規定。例如選項 (D) 中,甲立遺囑後又將遺贈物賣掉處分,這與原本的遺囑相牴觸。請特別注意,依據現行《民法》第 1221 條規定,牴觸部分的遺囑「視為撤回」,因此該遺贈無效。你能順利釐清這些法條細節,避開誘答選項,判斷非常正確,請繼續保持!

📝 民法遺贈之效力
💡 規範受遺贈人死亡、標的物滅失與權利存續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遺贈 VS 繼承
先行死亡效果 遺贈不生效力 (1201) 符合要件可代位繼承
催告期限確答 逾期未答視為承認 (1207) 拋棄需書面通知法院
物權變動關係 遺贈物需在遺產中 (1202) 概括承受權利義務
💬遺贈具有高度人身專屬性與特定標的性,與概括繼承制度不同。
🧠 記憶技巧:受遺人先走遺贈空,催告不理算承認。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受遺贈人的繼承人可以『代位受遺贈』,但實際上受遺贈人若先死亡,該遺贈即失其效力。
代位繼承 特留分扣減 遺囑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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