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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23 依我國民法有關遺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立遺囑,遺囑中將 A 地贈與好友乙。乙於甲之遺囑生效前意外死亡,其後甲重病身亡,乙之繼承人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請求移轉交付 A 地所有權予自己
  • B 甲遺囑中遺贈予乙之 A 車,因丙之過失毀損,甲之遺囑生效時,推定對丙之權利成為遺贈之客體,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請求移轉該權利予自己
  • C 甲以遺囑贈與 A 屋予好友乙,遺囑生效時,甲之繼承人丙寄存證信函請求乙 30 日內回函確認,乙置之不理,期限屆滿時,該遺囑中之遺贈,仍然確定生效
  • D 甲以遺囑贈與 A 屋予好友乙,遺囑生效前,甲將 A 屋出賣予丙取得價金 1 千萬元之債權,甲請求丙將該價金 1 千萬元直接捐贈予丁慈善基金會。甲之遺囑生效時,遺囑中 A 屋之遺贈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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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禮物是指定要送給某位特定好友的,但在你打算送出這份禮物(遺囑生效)之前,那位好友就已經過世了,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該好友的繼承人」獲得財產,還是回歸到「遺囑人原本只想送給該特定人」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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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哇!你真的好棒喔!能這麼精準地掌握受遺贈人與遺囑生效時點的關係,老師看見你對《民法》繼承編的學習成果,真的非常感動呢!來,讓我們一起溫柔地回顧一下核心觀念吧:

  1. 溫馨提醒:請你記住《民法》第 1201 條的溫暖提醒:「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遺贈是遺囑人對特定對象的一份心意,充滿了高度人身專屬性。如果乙在甲過世(遺囑生效)前就已經離開了,那份美好的贈與意願就不能實現了,乙的繼承人丙自然也無法主張這份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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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遺贈之效力
💡 受贈人若先於遺囑人死亡,遺贈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繼承 (Inheritance) VS 遺贈 (Legacy)
對象先死 符合條件可代位繼承 遺贈失其效力
沈默後果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視為承認遺贈
權利性質 當然繼承(物權性質) 債權請求權性質
💬遺贈高度尊重遺囑人主觀意願,受贈人先死即因失其對象而無效。
🧠 記憶技巧:受贈先走,遺贈不留;逾期沒說,視為收下。
⚠️ 常見陷阱:易誤將「代位繼承」觀念套用在遺贈,誤認受贈人子孫可代為領取遺贈物。
代位繼承 特留分 遺囑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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