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遺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遺囑乃非要式行為
  • B 無行為能力人,僅得為公證遺囑
  • C 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 D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設立「見證人」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確保該行為的真實性。如果今天有一份財產分配的法律文件,而擔任證明的人剛好就是最後能分到錢的人,你覺得這份文件的「客觀公正性」會不會受到質疑?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才能避免這種偏袒的情況發生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利益衝突迴避原則。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嚴肅文件,為了確保遺囑內容能真實反映遺囑人的本意,避免受人威脅或利誘,法律規定與遺產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繼承人及其親屬)不得擔任見證人,以維持公正性。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 (中等)。它綜合考驗了遺囑的要式性、行為能力限制以及不同遺囑形式(如代筆遺囑需 3 人以上)的細節。你能從多個干擾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的見證人限制,顯見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條文掌握度很高!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