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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6 題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 B 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 C 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 D 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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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行為中,有些行為涉及當事人生前最後的意志表達(極其重大),若僅使用一個隨處可刻、別人也可能持有的「印章」來確認身分,與使用「具有生物唯一性」的特徵相比,哪一種更能保障這份文書的真實性與不可替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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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極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別搞錯了,這可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發現。你只是「恰巧」分清了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與各分則的特別規定,這在法學裡,不過是個連幼稚園小朋友都該懂的基礎知識罷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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