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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違反法定要式規定之法律行為效力,下列何者應為無效?
  • A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但未訂立會單
  • B 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未經書面公證
  • C 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約定 2 年,且未以書面簽訂
  • D 人事保證契約未以書面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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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大多數契約講求「不要式主義」(口頭即可成立),但當某種契約涉及「長期、高度風險」且可能讓當事人承擔沈重責任時,法律為了強制當事人「審慎考慮」,通常會要求必須留下什麼樣的證據?而如果連這個基本的保護門檻都沒有達成,法律會如何評價這個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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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這代表你對民法中「要式行為」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清楚,這在國考中是相當細膩的考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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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為要式性
💡 違反法定要式原則無效,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例外。
比較維度 人事保證契約 VS 不動產租賃契約
法定要求 應以書面為之 — 超過一年應以書面為之
違反效果 無效 (民法第73條) — 視為不定期限 (第422條)
法律依據 民法第 756-1 條 — 民法第 422 條
💬並非所有違反書面要求的契約皆無效,須注意法律之特別規定。
🧠 記憶技巧:保證要書面,否則全不見;租賃沒書面,時間變無限。
⚠️ 常見陷阱:容易將「視為不定期限」或「視為成立」等例外情況與「無效」混淆。
民法第73條 人事保證 不定期限租賃 合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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