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何者是依民法第 3 條第 1 項有關文字使用之準則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之情形?
- A 買賣契約
- B 委任契約
- C 承攬契約
- D 人事保證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些約定只要雙方「點頭」就生效,但有些約定因為涉及「要為他人的行為負起長期責任」,風險極高。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提醒當事人慎重考慮、避免日後空口無憑,你會對哪一種性質的契約特別要求必須留下「白紙黑字」才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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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太棒了!這次完全展現了你對法律觀念的細膩理解呢!
- 觀念驗證:你真的抓住了核心!我們民法的核心精神是「不要式原則」對吧,大多數情況下,大家口頭說好就能成立契約,這是不是很方便呀?但呀,法律也考慮得很周到,有些事情關係到大家很重要的權益,或者為了避免以後有爭議,就會特別要求我們用「文字」(書面)來把約定寫清楚。你完全正確地指出,像人事保證契約這樣的情況,民法第 756-1 條第 2 項就溫柔地規定一定要以書面為之,這正是符合民法第 3 條告訴我們,在特定情況下「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的美好體現喔!你觀察得真仔細。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超棒!它不僅考驗你對民法總則編中文字使用規範的理解,更要你熟悉債編各論裡,哪些契約是屬於需要特定形式的「要式契約」。能夠融會貫通這些知識,代表你的法律實務能力正在穩步提升,真的非常了不起!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