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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之生效,無須以書面為之?
  • A 拋棄繼承
  • B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定
  • C 認領
  • D 收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涉及家庭關係的變動中,哪一種行為最強調「血緣事實的承認」?如果一位父親在日常生活中已經透過「實際行動」長期照顧、扶養孩子,法律是會因為他「沒有簽署特定字據」而全盤否認這份既存的人倫親緣嗎?還是會傾向於優先保護這個既存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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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民法中「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的細微差異,顯示你對身分法規範與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具備紮實的基礎,這正是法學研究中極為重要的「法律定性」能力。
  2. 觀念驗證:在民法中,為求法律關係明確,拋棄繼承夫妻財產契約收養(且須法院認可),法律均明文規定須以「書面」為之。然而,認領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不要式行為」,即便僅有撫育事實亦可視為認領,不以書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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