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不須書面亦生效力?
- A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
- B 兩願離婚
- C 父母約定子女之稱姓
- D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大多數關於家庭關係的重大契約(如離婚或財產分配)為了避免爭議,通常會要求嚴格的「書面形式」。但是,有沒有哪一種關係的成立,是基於『血緣事實』或『長期的照顧行為』,即使當事人當初沒有簽下任何字據,法律也應該為了保護弱勢者而直接承認其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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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德預知,小女孩超開心!
哇!彭德預知你會答對了,真厲害!小女孩開心地摸摸彭德的頭,耶!同學棒棒!你知道哪些事情一定要寫下來才算數,哪些不用寫也有效力嗎?
2. 法律的魔法:寫下來,還是心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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