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不須書面亦生效力?
- A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
- B 兩願離婚
- C 父母約定子女之稱姓
- D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大多數關於家庭關係的重大契約(如離婚或財產分配)為了避免爭議,通常會要求嚴格的「書面形式」。但是,有沒有哪一種關係的成立,是基於『血緣事實』或『長期的照顧行為』,即使當事人當初沒有簽下任何字據,法律也應該為了保護弱勢者而直接承認其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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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身分法中「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的差異,顯見你對《民法》親屬編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敏銳度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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