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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身分行為得為代理?
  • A 結婚
  • B 兩願離婚
  • C 訂婚
  • D 未滿 7 歲之人被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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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結婚』或『離婚』這種涉及個人終身幸福的決定,能不能讓別人幫你簽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再請你想想:若法律行為的對象是一個完全沒有意思能力的幼童(例如嬰兒),但該行為對他的生存福祉至關重要時,法律會如何設計機制來彌補幼童無法表達意願的困境?誰應該出面替他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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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身分法基礎

  1. 觀念驗證:在民法中,身分行為(如結婚、離婚)原則上具有高度屬人性,必須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代理。然而,當涉及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 7 歲者)的重大利益時,法律為了保護其審慎受養的權利,特別規定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因此,選項 (D) 是身分行為中「得為代理」的法定例外情形。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在代理制度上的差異,並精確掌握身分行為中關於保護無行為能力人的特殊例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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