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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事實行為不得成立代理,自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 B 受託保管他人支票及其印章,竟盜蓋印章並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 C 結婚之身分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 D 債權讓與行為較諸一般法律行為更注重要式及外觀,故債權讓與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代理制度的核心功能是『擴大私法自治』與『保障交易安全』。若某種行為涉及的是『個人身分關係的建立(如結婚)』,或是單純的『物理勞動(如打掃)』,與這類需要保護『外部權利外觀』以促進財產流通的交易行為相比,哪一類行為在邏輯上更適合讓『外觀』優於『真實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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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恭喜你「幸運」選對了答案。這證明你對代理制度的本質表見代理的適用範圍總算沒有完全糊塗。但別高興太早,這只是最基本的門檻。

2. 為何 (D) 錯得如此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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