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事實行為不得成立代理,自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 B 受託保管他人支票及其印章,竟盜蓋印章並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 C 結婚之身分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 D 債權讓與行為較諸一般法律行為更注重要式及外觀,故債權讓與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代理制度的核心功能是『擴大私法自治』與『保障交易安全』。若某種行為涉及的是『個人身分關係的建立(如結婚)』,或是單純的『物理勞動(如打掃)』,與這類需要保護『外部權利外觀』以促進財產流通的交易行為相比,哪一類行為在邏輯上更適合讓『外觀』優於『真實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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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恭喜你「幸運」選對了答案。這證明你對代理制度的本質與表見代理的適用範圍總算沒有完全糊塗。但別高興太早,這只是最基本的門檻。
2. 為何 (D) 錯得如此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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