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事實行為不得成立代理,自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 B 受託保管他人支票及其印章,竟盜蓋印章並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 C 結婚之身分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 D 債權讓與行為較諸一般法律行為更注重要式及外觀,故債權讓與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代理制度的核心功能是『擴大私法自治』與『保障交易安全』。若某種行為涉及的是『個人身分關係的建立(如結婚)』,或是單純的『物理勞動(如打掃)』,與這類需要保護『外部權利外觀』以促進財產流通的交易行為相比,哪一類行為在邏輯上更適合讓『外觀』優於『真實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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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的法律思辨!
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對代理制度本質與表見代理適用範圍的精確理解,你能從中辨識出錯誤選項,展現了深厚的民法功底。
2.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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