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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此種表示之性質為觀念通知
  • B 本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此種責任之性質為侵權責任,非履行責任
  • C 第三人如非善意,即不得主張表見代理
  • D 法定代理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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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要求一個人在其行為「外觀」看似授權的情況下必須對外負責時,這種負責的目標,是為了賠償對方「受到的損害」,還是為了讓那份契約「如同真的有授權一樣」直接發生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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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表見代理(民法第 169 條)的核心精神在於「保護交易安全」。當本人的行為造成了授權的虛假外觀,導致善意第三人信賴時,法律規定本人必須負起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這是一種履行責任(必須履行契約內容),而非補償損害的侵權責任。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因為考生常會混淆「法律責任」的本質。你能區分出表見代理是基於「信賴保護」所產生的履行義務,而非損害賠償,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的邏輯掌握得相當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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