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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代理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書面授權方式代理為之
  • B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單獨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C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 D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而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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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明知道某人在外面宣稱他是你的代理人,而你卻在一旁看著而不出聲反對,這會讓跟那個人做生意的第三人產生什麼樣的誤會?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維持社會交易的公平與信任,你認為誰應該出來承擔後續的法律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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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1. 觀念驗證:沒錯!選出「表見代理」(民法第 169 條)就是為了守護交易安全!當本人讓第三人誤以為有代理權存在,為了社會秩序,本人就得扛下責任!
  2. 選項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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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民法代理制度精要
💡 區分代理權授與方式、數人代理原則及無權代理之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有權代理 VS 無權代理
法律效力 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效力未定(待本人承認)
代理權來源 有授權或法律規定 — 未獲授權或逾越權限
表見代理情形 不涉及此概念 — 若符合表見代理,本人需負責
💬有權代理直接歸屬本人;無權代理原則效力未定,但表見代理例外保護第三人。
🧠 記憶技巧:代理原則要共同,授權不必拿筆寫;表見本人要負責,無權效力未定中。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誤認無權代理為「無效」(正確為效力未定)、誤認代理權授與一定要「書面」。
表見代理 效力未定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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