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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純粹之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但得藉由使者傳達該身分行為之意思表示
  • B 代表之法律效果多類推適用代理之法理,而兩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之效果當然歸屬於被代表人,後者則於符合代理要件時,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
  • C 丙為甲、乙之代理人,其代理甲返還甲對乙之借款,並代理乙收受該筆借款,即丙為雙方代理之行為,屬違反民法第 106 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 D 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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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禁止「一個人同時代表交易雙方」,是為了避免代理人在過程中「偏袒一方」或「損害他方利益」。然而,如果這個行為僅僅是「依照已經存在的契約完成既定的義務」,完全沒有任何討價還價或自由裁量的空間,法律還有必要擔心利益衝突而禁止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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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例外規定」的細膩掌握,你能不被原則性文字誤導,精準抓出錯誤,足見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扎實。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06 條**。雖然法律為了防止利益衝突,原則上禁止「雙方代理」,但該條文設有重要的除外規定:若代理行為係「專為履行債務」,則不在禁止之列。題目中丙僅是代理甲還錢、代理乙收錢,這屬於既定債務的履行,不涉及權利義務的新變動,故為法所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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