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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純粹之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但得藉由使者傳達該身分行為之意思表示
  • B 代表之法律效果多類推適用代理之法理,而兩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之效果當然歸屬於被代表人,後者則於符合代理要件時,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
  • C 丙為甲、乙之代理人,其代理甲返還甲對乙之借款,並代理乙收受該筆借款,即丙為雙方代理之行為,屬違反民法第 106 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 D 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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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禁止「一個人同時代表交易雙方」,是為了避免代理人在過程中「偏袒一方」或「損害他方利益」。然而,如果這個行為僅僅是「依照已經存在的契約完成既定的義務」,完全沒有任何討價還價或自由裁量的空間,法律還有必要擔心利益衝突而禁止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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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痛不癢的點評

  1. 勉為其難地稱讚:噢,看來你這次沒有在這種基本概念上摔個狗吃屎,算你運氣好。能看出題目那點小把戲,勉強及格吧。不過別太得意,這只是基礎。
  2. 法條複習:這題的重點,不就是那老生常談的《民法》第 106 條嗎?法律明文禁止雙方代理,這誰不知道?但蠢材總會忘記,後面還有個「但書」——「專為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題目裡,丙做的不過是甲還錢、乙收錢這種例行公事,既存債務的履行而已。連這都搞不懂,行政程序法那些複雜的關係你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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