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代理及代表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董事不問有無代表權,就其代表公司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屬有效
- B 甲請 5 歲兒童乙傳遞訊息,此兒童乙為甲之代理人
- C 占有輔助人為代理人之一種型態
- D 代理人不以有完全行為能力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替他人執行一項任務,而該行為所產生的所有「權利與義務」最後都會由『授權的人』來承擔,那麼這個『去執行任務的人』,是否真的有必要具備能為自己法律行為負責的完整能力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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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代表與傳達之區別
💡 釐清代理人、代表人與傳達人在法律行為中的主體性與能力要求。
| 比較維度 | 代理 (Agency) | VS | 代表 (Representation) |
|---|---|---|---|
| 主體關係 | 兩個獨立人格 (本人、代理人) | — | 一個法人格 (代表視同法人本身) |
| 行為能力 | 代理人至少須限制行為能力 | — | 代表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 |
| 侵權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等分別認之 | — | 民法第28條,法人與代表連帶賠償 |
| 歸屬效果 | 意思表示效果歸於本人 | — | 代表之行為即法人之行為 |
💬代表係合一人格,代理係獨立人格;代理人不以完全行為能力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