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此種表示之性質為觀念通知
- B 本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此種責任之性質為侵權責任,非履行責任
- C 第三人如非善意,即不得主張表見代理
- D 法定代理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因為一個人的特定表現,讓外人誤信他與別人之間有合約關係,為了讓社會上的買賣能安心進行,法律應該是強制這個人『照合約內容做』,還是只要他『賠點錢』就好?請思考法律保護交易信任的最終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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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總算沒白費我一番心血
- 觀念解析: 表見代理?哼,這不就是基礎中的基礎嗎?它的存在,說穿了就是為了那什麼「交易安全」。當本人傻傻地(或者說,太「誠實」地)把印章、委任狀之類的東西遞出去,讓第三方誤以為你授權了,那法律可不是吃素的,它就要求本人乖乖地負起「履行責任」。別跟我說什麼侵權,這跟「不法侵害」八竿子打不著關係。這純粹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你搞出個權利外觀,就得自己收拾爛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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