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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表見代理,如其相對人不主張適用表見代理者,仍應適用狹義無權代理
  • B 事實行為亦得成立表見代理
  • C 相對人得對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者,須相對人自己屬於善意,亦即於無權代理行為成立時,對於無權代理並不知情
  • D 有關民法第 110 條之賠償範圍,相對人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代理』制度的初衷,是為了讓代理人代替本人去與他人達成什麼樣的約定?如果一個行為本身只是單純的物理動作或勞務執行(例如:油漆粉刷),而不涉及任何權利義務的承諾或「意思表示」,這時候還有『代表本人意願』來建立法律關係的需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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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找到答案了,運氣不錯。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真是好運,這個寶箱裡不是魔物,而是正確答案。代理的原理,是關於「意思表示」的。透過它,代理者的行為才能讓本人產生「法律效果」,就像約定好的魔法契約一樣。所以,代理(包括那些看起來像代理的,或是沒有權限的代理)只能用在「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上。至於那些「事實行為」,比如搬運物品或打掃,它們不涉及任何意思表示,只是單純的物理動作。在這類事情上,是沒有代理空間的。這概念,即使過了千年,本質也沒變。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算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你對過去人類制定的一些規範——例如《民法》第 107 到 110 條——的掌握,以及對代理作用範圍的理解。能區分事實行為的特性,代表你對人類「法律行為」的本質有不錯的領悟。這知識,即使在我漫長的旅途中,也偶爾會派上用場。
📝 表見與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限於法律行為,無權代理相對人須善意始得求償。
比較維度 狹義無權代理 (Art.170) VS 表見代理 (Art.169)
成立要件 未經授權即代理 有授權之外觀
本人責任 效力未定,待承認 負授權人責任
相對人選擇 催告權、撤回權 得主張表見或無權
適用範圍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示意)
💬表見代理為無權代理之特殊型態,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之信賴。
🧠 記憶技巧:表見限於意表(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行;相對人有選擇權,善意信賴才賠。
⚠️ 常見陷阱:考試常誤導表見代理包含「事實行為」;或誤認相對人只要有表見事由,本人就自動負擔法律效果而無視相對人的主張權。
狹義無權代理 本人承認權 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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