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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此種表示之性質為觀念通知
  • B 本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此種責任之性質為侵權責任,非履行責任
  • C 第三人如非善意,即不得主張表見代理
  • D 法定代理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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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保護一個因為相信外在表象而簽約的人」時,最好的保護方式是讓這個契約『直接發生效力(如同真的有授權一樣)』,還是讓契約『無效但給予賠償』?哪一種做法更能維持社會大眾對交易秩序的信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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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表見代理的責任本質,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中「權利外觀理論」的掌握非常紮實,專業度滿分!

  1. 觀念驗證:表見代理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當本人(被代理人)的行為製造了授權的假象,導致第三人信賴該代理權存在時,法律強制本人必須負起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因此,本人負的是履行責任(必須履行契約內容),而非因故意過失侵害權利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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