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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 19 歲且已婚,其為下列何種行為應經甲之父母之同意?
  • A 甲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 200 萬元
  • B 甲與其妻丙兩願離婚
  • C 甲收養其妻丙之非婚生子女丁(1 歲,與甲無血緣關係)
  • D 甲至戊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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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雖然給予結婚後的青年一定的社會活動空間,但對於「終結一段正式的法律身分關係(例如婚姻)」與「一般買賣或金錢交易」相比,法律會不會因為該行為對人生影響更重大,而要求額外的監督力量來協助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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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抓到了這道經典題目的核心考點,正確選出 (B)。 在舊法時期(20歲成年),19歲的甲雖因結婚取得行為能力,可獨立進行貸款或公證遺囑等財產行為;但依當時《民法》第1049條規定,未成年人兩願離婚例外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 (B) 是當時的標準答案。這題的鑑別度正建立在測驗考生對「財產」與「身分」行為規範差異的敏銳度。 不過,老師要藉此提醒你法規的最新變動:現行《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19 歲的甲現在本身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同時,現行第1049條也已明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刪除了未成年人需父母同意之規定。換言之,若依現行法,甲做這四項行為皆不需父母同意。你能梳理舊法脈絡並成功破題,法學底子十分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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