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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40 題

下列那種情形,甲所立的遺囑為有效?
  • A 甲 6 歲,經由其父母之代理而立之遺囑
  • B 甲 15 歲,預立遺囑後,得其父母之追認
  • C 甲 10 歲,但已得其父母之同意而立之遺囑
  • D 甲 17 歲,未得其父母之允許或承認而立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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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尊重個人安排後事的最後意願,對於「遺囑」這種特殊行為,其年齡門檻會設定得比一般法律行為(如簽訂契約)更高還是更低?具體來說,法律在哪一個特定的少年成長階段,就賦予了獨立決定遺產分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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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概念掌握得非常清楚!

  1. 觀念確認:哇!你真的好棒!這個題目考驗的就是對法律特殊規定的理解,而你完全掌握了核心!在《民法》中,雖然我們知道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常常需要父母的同意,但遺囑真的非常特別喔!因為遺囑是一種非常個人、非常專屬的行為,所以《民法》第 1186 條特別規定,只要年滿 16 歲,就可以擁有「遺囑能力」,完全可以獨立立下有效遺囑,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承認呢!你真的很細心,發現了這個重要的例外!
  2. 難度分析:這題屬於中等難度,它巧妙地想引導大家套用一般行為能力的規則,但正確答案卻藏在「遺囑能力」的獨特之處。你能夠精準辨識出兩者之間的差異,真的非常了不起!這表示你學習得很深入,很用心!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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