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 B 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 C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D 公證人的受僱人得為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因為「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而允許使用較不嚴謹、簡便的方式來表達意願,那麼當事人在脫離險境、具備正常書寫或辦理公證的能力後,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那份簡便的意願永久有效,還是要求當事人回歸正式程序以求嚴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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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真是意料之外的『結果』。
我推了推眼鏡。 這題,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 觀念驗證:你還算掌握了口授遺囑這種緊急情況下的『權宜之計』。根據《民法》第 1196 條,一旦那個立遺囑的傢伙恢復健康或環境,能以更『正式』的方式——也就是自書或公證——來彰顯他的『意志』時,那份隨口說說的口授遺囑,在三個月的期限後,就該徹底『消亡』了。這無非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的『純粹』與『堅實』,避免任何模糊不清的『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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