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 B 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 C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D 公證人的受僱人得為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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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因為「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而允許使用較不嚴謹、簡便的方式來表達意願,那麼當事人在脫離險境、具備正常書寫或辦理公證的能力後,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那份簡便的意願永久有效,還是要求當事人回歸正式程序以求嚴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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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關於口授遺囑之失效要件,依據民法第1196條明文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選項C的敘述完全契合該法條之內容,正確指出當遺囑人恢復能夠以其他方式訂立遺囑的狀態時,自該時點起算經過三個月,原本的口授遺囑即喪失效力。因此,選項C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之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敘述皆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