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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有子女乙、丙、丁。甲於遺囑中委託好友戊指定甲之遺囑執行人。甲死亡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戊若已死亡,丁得逕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 B 戊得指定自己 16 歲之兒子庚為遺囑執行人
  • C 戊得指定丙 26 歲之兒子癸為遺囑執行人
  • D 戊得指定自己 76 歲但受輔助宣告之媽媽辛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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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確保一個「遺囑執行人」能夠獨立、有效地處理法律事務與財產處分,在《民法》中會特別排除哪些「法律地位不完整」或「心智能力可能受限」的人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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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遺囑執行人的任用資格,這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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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執行人之選任
💡 遺囑執行人可由委託人指定,但須符合法定消極資格限制。
  • 民法第1209條:遺囑人得指定執行人,或委託他人代為指定。
  • 民法第1210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執行人(消極資格)。
  • 民法第1211條:無執行人且無受託指定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
  • 執行人之身分並無特別限制,繼承人之親屬(如孫輩)亦得擔任。
🧠 記憶技巧:執行選任三途徑:親定、託定、法院定;消極資格:小、監、輔。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遺囑執行人不可由繼承人或其親屬擔任,或誤認受輔助宣告者僅限制處分財產而仍可擔任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之職務 特留分之扣減 遺產分割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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