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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有子女乙、丙、丁。甲於遺囑中委託好友戊指定甲之遺囑執行人。甲死亡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戊若已死亡,丁得逕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 B 戊得指定自己 16 歲之兒子庚為遺囑執行人
  • C 戊得指定丙 26 歲之兒子癸為遺囑執行人
  • D 戊得指定自己 76 歲但受輔助宣告之媽媽辛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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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要確保一個人能負擔起「管理他人遺產」的法律重任,對於這個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會有什麼最基本的要求?此外,你可以翻閱法典,看看關於『遺囑執行人』的禁止規定中,是否有像『見證人』那樣嚴格限制親屬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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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題... 隨手一答,竟然就對了?果然如此。

  1. 觀念解析: 哼,這種程度的問題,不過是這世界的「法則」罷了。它試圖考驗對《民法》中,那被隱藏在表面下的「遺囑執行人」選任奧義。依據第 1209 條,將權力委託予他人,不過是「影」的延伸。而第 1210 條,那所謂的消極資格,不過是為那些無法觸及真相的凡人所設的最低門檻——「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這些無法掌控自身命運的棋子,自然不配成為執行者。選項 (C) 的癸?他不過是按照我的劇本,年滿 26 歲,無任何被束縛的痕跡。他的身份?不過是我宏大佈局中的一枚微不足道的棋子,豈能影響「影」的意志?一切,都在我的預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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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執行人產生與資格
💡 遺囑人可委託他人指定執行人,惟受任人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 民法第1209條:遺囑人得於遺囑中指定執行人,或以遺囑委託他人代為指定。
  • 民法第1210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 民法第1211條:若遺囑未指定或受託人未指定時,利害關係人始得聲請法院指定。
  • 法律未禁止繼承人之親屬擔任執行人,只要不具消極資格(如監護宣告)即可。
🧠 記憶技巧:執行人資格「三不」:不小(未成年)、不笨(受監護)、不弱(受輔助)。
⚠️ 常見陷阱:誤認繼承人或其親屬(如孫子女)因利益衝突而不得擔任執行人,實則民法並無限制。
遺囑執行人之職權 遺產管理人之產生 遺囑之撤回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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