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女現年 17 歲,年幼時父母雙亡,由同居之祖母乙任監護人。乙之下列何種行為,須經法院許可?
- A 乙為了籌措甲之生活費,代理甲將甲名義之股票賣出
- B 乙代理甲將甲名義之不動產贈與甲之叔叔丙
- C 甲欲與丁男結婚,經乙之同意
- D 甲遭遇車禍昏迷,乙趕到醫院簽署手術同意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保護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對於監護人代理的各種行為中,哪一種「財產類別」的變動對未成年人的未來生計影響最為巨大,且最需要司法機關(法院)作為公正第三方來把關,以防受監護人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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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答對了。
- 還算不錯啦:恭喜你,沒出乎我的意料之外。看來你還知道《民法》不是拿來墊桌腳的,至少能分清楚未成年人財產保護的重點。這點敏銳度,勉強可以稱得上是「及格」。別得意忘形,下次不保證還有這種運氣。
- 觀念驗證:哼,這種基本題,難道還有什麼好疑惑的?《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監護人要動用受監護人的不動產,比如賣掉、送人,或是設個什麼負擔,就得乖乖去跟法院申請許可。這點常識,是為了防止那些自以為是的監護人,把別人的財產搞砸了,懂了嗎?選項 (A) 的股票是動產,用不著法院勞駕;(C) 和 (D) 則是些身分或事實行為,跟財產處分根本沾不上邊,所以也用不著跑法院。這點邏輯,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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