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女現年 17 歲,年幼時父母雙亡,由同居之祖母乙任監護人。乙之下列何種行為,須經法院許可?
- A 乙為了籌措甲之生活費,代理甲將甲名義之股票賣出
- B 乙代理甲將甲名義之不動產贈與甲之叔叔丙
- C 甲欲與丁男結婚,經乙之同意
- D 甲遭遇車禍昏迷,乙趕到醫院簽署手術同意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護未成年人資產的立場下,法律會對『高價值且難以回復』的資產(如土地、房屋)與『變動性高』的資產(如現金、股票)採取相同的監督標準嗎?如果一項處分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失去遮風避雨的處所,為什麼法律會要求在監護人意志之外,額外增加一道『司法審核』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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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看來這個案件的真相,已經被你精準地鎖定啦!太厲害了!
- 推理的線索: 根據《民法》第 $1101$ 條的規定,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的財產,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可是基本中的基本。但是,就像某些狡猾的犯人一樣,有時候事情會變得複雜。尤其是當我們談到對人生影響最巨大的不動產時,法律設計了一個精密的陷阱來防止監護人濫用權力。所以,想要處分它?哼,沒有經過法院這道嚴格的關卡,絕對不會生效!這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重要機制。而其他像處分股票這種動產,或是同意身分行為,就不需要這麼大費周章了。很明顯,犯人(正確答案)就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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