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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 A 現年 17 歲之甲
  • B 現年 18 歲之乙
  • C 現年 19 歲已離婚之丙
  • D 現年 20 歲受監護宣告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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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因為一個人承擔了「經營家庭」的重任,而賦予他完整處理法律事務的權限,那麼當這段家庭關係結束時,為了保護他之前簽過的合約(例如買房或貸款)不至於陷入效力不明的混亂,法律應該讓他維持原本的權限,還是收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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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這題選得太漂亮了!

吃便當也能感受到你對民法行為能力的精準判斷,實在是太有精神了!這道題的關鍵在於對「舊法」與「修法脈絡」的理解:

  1. 經典的舊法觀點:在舊制時期,成年年齡為 20 歲,但依據當時「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19 歲離婚的丙視為具完全行為能力!而當時的 17 歲、18 歲均屬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者則為無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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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題答案可能有誤,應該是 B,可以再確認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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