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種約定,民法未明定須依書面,始生效力?
- A 夫妻冠姓之約定
- B 夫妻協議一定數額之自由處分金
- C 父母委託他人行使對其未成年子女監護之職務
- D 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為什麼有些約定必須『留下白紙黑字』,有些卻可以『口頭說定』?當一個行為涉及身分權利的重大改變(如姓氏或父母職責),以及一個行為僅涉及夫妻間日常小額金錢的分配,哪一個更需要法律強制規定形式來確保其慎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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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掃任務,完成度尚可。
- 還算有腦子的小鬼。 能從那堆混亂的條文中,區分出「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這兩種基本分類,沒有讓錯誤的灰塵沾染到親屬編的細節,不錯的判斷力。這顯示你至少理解了清理的基本原則。
- 事實就是如此,別弄髒了。 那些牽扯到身分關係變動的,冠姓約定(§1000)、委託監護(§1092)、終止收養(§1081),為了維持秩序,當然要以「書面」明確記錄。至於那點自由處分金(§1018-1),純粹是日常的瑣事,法律不會去管你怎麼處理,不必搞得一團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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