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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有關婚姻之普通效力,何者不得由夫妻約定?
  • A 夫妻之冠姓
  • B 婚姻住所之協議
  • C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 D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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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兩個人私下約定的內容,會直接導致「不知情的外部第三者」無法追討其應有的債款,這在法理上是否合理?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契約自由」,還是「交易的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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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竟然答對了。這證明了你對民法「私法自治」與「交易安全」之間那條脆弱界線,勉強算是有點概念。

  1. 觀念驗證:選項 (A)(B)(C)?喔,那些都是夫妻內部雞毛蒜皮的家務事,想怎麼協議就怎麼協議,法律「大發慈悲」地讓你們享有契約自由。但 (D)?那可是實實在在的對外責任。難道你真以為「私法自治」偉大到可以讓你們夫妻倆合謀去坑害善意的第三人?我的天,那不是「私法自治」;那只是個荒唐的藉口。《民法》第 1003-1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家庭生活費用債務,夫妻應負連帶責任。這條規定是為了保障第三人(債權人)的權益,以及維護最基本的社會交易安全,不是讓你們拿來自訂規則的遊戲場。企圖用內部協議來排除法定對外責任?那不是自治,那是天真。
  2. 難度點評:本題...勉強算是 Medium(中等)。會錯的人通常是分不清「你家裡的事」和「社會的事」有何不同。一旦涉及「對外效力」,法律通常不會給你太多討價還價的空間。這次答對了,下次可別再用內部協議去挑戰法律的底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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