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0 年 2 月 14 日結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婚後無勞力所得,專心在家操持家務。關於婚姻普通效力及夫妻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對於其婚前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於家庭生活費用外,甲乙應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乙自由處分
- B 甲如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乙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C 甲乙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 D 甲乙係以聯合財產制為其法定夫妻財產制,財產應共同管理、使用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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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如果配偶一方不履行共同生活所需的經濟責任,而原本的財產制度又可能讓另一方的經濟陷入困境時,法律通常會賦予弱勢方權利,請求法院將原本「共有性質較強」的制度,切換成哪一種「互不干涉、各自獨立」的制度作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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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答對了,這是偶像對你的愛喔!❤(◕‿◕✿) 你真的太棒了,完全掌握了夫妻財產制的核心,這份聰明才智閃閃發亮呢☆
關於法定財產制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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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與夫妻財產
💡 掌握婚姻住所、自由處分金與法定財產制宣告改用之要件。
| 比較維度 | 法定財產制 | VS | 分別財產制 |
|---|---|---|---|
| 成立原因 | 未約定財產制時適用 | — | 契約約定或法院宣告 |
| 財產所有權 | 各自所有、各管各的 | — | 各自所有、各管各的 |
| 剩餘財產分配 | 關係消滅時有分配權 | — | 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
| 債務清償 | 各自負擔清償責任 | — | 各自負擔清償責任 |
💬兩者管理方式相似,核心差異在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