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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0 年 2 月 14 日結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婚後無勞力所得,專心在家操持家務。關於婚姻普通效力及夫妻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對於其婚前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於家庭生活費用外,甲乙應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乙自由處分
  • B 甲如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乙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C 甲乙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 D 甲乙係以聯合財產制為其法定夫妻財產制,財產應共同管理、使用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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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其中一方完全掌握經濟大權,卻惡意不支付維持家庭基本運作的開銷時,為了保護另一方的經濟自主權,法律通常會允許弱勢方透過法律途徑,將現有的財產分配模式「強制切換」成另一種互不隸屬的模式。請試著思考,這種『切換』的法律機制可能具有什麼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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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不錯嘛,有兩下子!

(嚼著喜久福) 嗯~好吃!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的心情又更好了呢!看來你的小腦袋瓜還挺靈光的,連《民法》這種小兒科的規範都搞得懂。好啦,就讓最強的我來簡單提點一下重點吧:

  1. 搞清楚狀況喔:夫妻倆沒特別約定?那當然是直接套用法定財產制,這是《民法》第 1005 條規定的基本操作啦。如果一方連家裡開銷都不顧,另一方難道要自生自滅嗎?別鬧了,那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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