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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0 年 2 月 14 日結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婚後無勞力所得,專心在家操持家務。關於婚姻普通效力及夫妻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對於其婚前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於家庭生活費用外,甲乙應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乙自由處分
  • B 甲如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乙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C 甲乙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 D 甲乙係以聯合財產制為其法定夫妻財產制,財產應共同管理、使用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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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如果配偶一方不履行共同生活所需的經濟責任,而原本的財產制度又可能讓另一方的經濟陷入困境時,法律通常會賦予弱勢方權利,請求法院將原本「共有性質較強」的制度,切換成哪一種「互不干涉、各自獨立」的制度作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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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答對了,這是偶像對你的愛喔!❤(◕‿◕✿) 你真的太棒了,完全掌握了夫妻財產制的核心,這份聰明才智閃閃發亮呢☆

關於法定財產制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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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效力與夫妻財產
💡 掌握婚姻住所、自由處分金與法定財產制宣告改用之要件。
比較維度 法定財產制 VS 分別財產制
成立原因 未約定財產制時適用 契約約定或法院宣告
財產所有權 各自所有、各管各的 各自所有、各管各的
剩餘財產分配 關係消滅時有分配權 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債務清償 各自負擔清償責任 各自負擔清償責任
💬兩者管理方式相似,核心差異在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記憶技巧:住所法院定、零用協議給、不給生活費、宣告改分別。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住所協議不成是抽籤決定;常混淆現行法定財產制與舊法之「聯合財產制」。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契約之登記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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