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18 甲、乙結婚後,某日甲向市場攤商丙買魚,忘記帶錢,暫時賒帳。嗣後乙至市場時,丙向乙請求給付甲所積欠之價金,有無理由?
- A 無理由,因買賣契約存在於甲丙間,乙並非當事人
- B 無理由,因甲在代理乙為日常家務時,並未向丙表明甲是代理人、乙是本人
- C 有理由,因魚之價金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甲乙應連帶負責
- D 有理由,因甲乙婚後所負之債務均為雙方共有,乙應對婚後債務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將兩個人結合為一個「共同生活體」時,若其中一方為了全家人的基本生存(如採買食物)而對外產生債務,從維護家庭穩定與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將這對配偶視為「互不干涉的陌生人」,還是視為「法律上的共同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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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與乙為夫妻,甲向市場攤商丙購買魚供日常食用而賒帳,該筆買魚所積欠之價金性質上屬於維持家庭日常運作的家庭生活費用。依據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既然該筆積欠的買魚價金屬於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身為配偶的乙即依法必須與甲負擔連帶責任。因此,攤商丙向乙請求給付甲所積欠之買魚價金為有理由,甲乙兩人應對此債務連帶負責,故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