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18 甲、乙結婚後,某日甲向市場攤商丙買魚,忘記帶錢,暫時賒帳。嗣後乙至市場時,丙向乙請求給付甲所積欠之價金,有無理由?
- A 無理由,因買賣契約存在於甲丙間,乙並非當事人
- B 無理由,因甲在代理乙為日常家務時,並未向丙表明甲是代理人、乙是本人
- C 有理由,因魚之價金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甲乙應連帶負責
- D 有理由,因甲乙婚後所負之債務均為雙方共有,乙應對婚後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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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將兩個人結合為一個「共同生活體」時,若其中一方為了全家人的基本生存(如採買食物)而對外產生債務,從維護家庭穩定與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將這對配偶視為「互不干涉的陌生人」,還是視為「法律上的共同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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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親屬編中關於「日常家務」的特殊代理制度,顯見你對夫妻財產法的實務運作與法律效果已有深刻且正確的連結。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003 及 1003-1 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事務互為代理人,且因日常家務所生之債務,法律明定由夫妻雙方負連帶責任。購買魚貨屬於典型的「家庭生活費用」,故乙即便非契約當事人,依法仍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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