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20 甲、乙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下列有關甲、乙間之配偶財產關係之論述,何者錯誤?
- A 甲所有之婚前購買之有價證券,於甲、乙婚後,甲取得該有價證券分配之股息或利息,於甲、乙離婚時,乙得主張該分配之股息或利息,納入剩餘財產為分配計算之標的
- B 甲於婚後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乙所負之債務後,即使在婚姻關係中,仍得請求乙償還
- C 甲、乙離婚時,對於婚後乙受贈之財產,如未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乙之特有財產時,即應納入乙之婚後財產,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標的
- D 甲、乙離婚時,乙知悉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差額,僅得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 2 年內,向甲主張給付該差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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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初衷,是為了讓夫妻共享在婚姻期間『共同努力』所累積的成果。那麼,如果是某一方偶然從長輩那裡得到的遺產或生日禮物,這類並非靠夫妻雙方協力取得的財產,在邏輯上應不應該被拿出來讓另一半平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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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030-1 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是為了保障夫妻對婚姻生活的共同貢獻。因此,繼承、贈與或是慰撫金這類具有高度人身專屬性、並非靠夫妻協力取得的財產,法律規定一律不列入分配。選項 (C) 提到需書面聲明才不列入,是混淆了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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