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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22 關於民法第 1031 條之 1 夫妻財產制中之特有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婚前取得之受贈物 A 屋,若贈與人甲父以書面聲明甲日後結婚時,該 A 屋為特有財產,則該 A 屋亦屬特有財產
  • B 夫或妻在家中共同使用的茶杯、桌椅等動產,非特有財產
  • C 夫是音樂家,則其演奏時所需之樂器為特有財產
  • D 夫或妻雖以受贈之特有財產之金錢購買不動產一筆,惟該受贈物狀態已變更,則該不動產非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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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某項資產「專屬於個人」的特殊性質(如受贈或職業必需品)時,如果這項資產只是變換了物理形態(例如從錢變成物,或從物換成錢),你認為法律會因為「外觀改變」就輕易撤銷它原本對個人的專屬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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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指出了選項 (D) 的錯誤。根據《民法》第 103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特有財產之孳息代替物,仍為特有財產。因此,即便將受贈的金錢(特有財產)轉換成不動產,該不動產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代替物」,其特有財產的屬性並不會改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實務中,「物之變形」或「代替物」的屬性判定是常考的陷阱,許多考生會誤以為物品型態改變,性質就會歸入共同財產,你能準確識破,代表對條文的掌握非常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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