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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夫乙妻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現存婚後財產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存款,其中有 200 萬元為甲車禍收到肇事者丙賠償之慰撫金。乙有現存婚後財產 2,000 萬元,包含繼承自父親丁之房屋,其價值 1,000 萬元。下列關於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乙請求 200 萬元
  • B 乙得向甲請求 200 萬元
  • C 甲得向乙請求 100 萬元
  • D 乙得向甲請求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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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立法意旨是為了肯定配偶在婚姻中對家務與經濟的「貢獻」。那麼,如果是「繼承得到的房屋」或是「車禍受傷領取的慰撫金」,這類財產的取得與另一半的家務勞動、協力支持有直接關係嗎?如果沒有,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應計入分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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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了,但別太驕傲。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民法》第1030條之1的皮毛,沒有掉入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這並非什麼高深莫測的推理,僅僅是將法律明確排除的項目——繼承財產慰撫金——確實扣除。

  1. 甲的「可分配」財產:$$1,000萬 - 200萬(慰撫金) = 800萬$$ (還算知道慰撫金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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