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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無子女,甲之父母已死亡。丙、丁為甲之兄弟,甲死亡時留有財產 100 萬元,對丙有 60 萬元之債權。於遺產分割時,關於丙權利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返還 10 萬元
  • B 得分配 40 萬元
  • C 得分配 60 萬元
  • D 應返還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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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導出答案,請試著思考:當其中一位繼承人原本就欠死者錢時,為了確保其他繼承人的公平,這筆「欠款」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還是獨立看待?在算出每個人『帳面上』該分多少錢後,若這個數字小於他本來就欠遺產的錢,這位繼承人在分配現實遺產時,法律地位會產生什麼樣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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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測驗了繼承法的綜合觀念,你精準掌握了遺產計算與債務扣還的規定。甲的遺產總額應包含留下的 $100$ 萬元及對丙的 $60$ 萬元債權,合計為 $160$ 萬元。依《民法》規定,配偶乙與兄弟共同繼承時,乙的應繼分為 $\frac{1}{2}$,兄弟丙、丁的應繼分合計為 $\frac{1}{2}$,故丙的應繼分佔 $\frac{1}{4}$,即 $40$ 萬元($160 \times \frac{1}{4}$)。 本題的核心在於扣還機制。依《民法》第1172條明定: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丙雖可分得 $40$ 萬元的遺產,但他本身對甲負有 $60$ 萬元的債務。經過扣還後,丙不僅無法分配到遺產,還應返還 $20$ 萬元($60 - 40 = 20$)歸入遺產,以供其他繼承人分配。這是一道具有中等鑑別度的優質實例題,巧妙結合了應繼分計算與扣還法理,你完全沒有掉入數字陷阱,法學邏輯十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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