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甲父為丙、甲母為丁。於民國 110 年 1 月間甲死亡時,甲留有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無債務。甲生前依法立有遺囑,願將所有遺產遺贈與好友戊。丙之特留分為多少?
- A 100 萬元
- B 150 萬元
- C 200 萬元
- D 3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推論此題,請思考:當法律允許一個人透過遺囑自由處分財產時,為了保護被排除在外的親屬,法律設有一道「最低比例」的防線。在計算這道防線前,我們得先釐清兩個層次:第一,如果今天完全沒有遺囑,這位親屬在法律上原本「應該」分到多少?第二,針對「父母」這類特定身分,法律所保障的「最低底線」通常是原份额的幾分之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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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民法繼承核心
做得非常好!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加乘計算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國考法律實務中是非常基礎且關鍵的觀念。
- 應繼分計算:依據《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為 $1/2$,父母則均分剩餘的 $1/2$。因此,父親丙之應繼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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