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乙夫妻婚後育有一子丙,三人與甲寡居之母親丁同住。甲乙兩人因感情不睦,故協議離婚,惟某日前往辦理離婚登記途中,甲不幸發生事故身亡。甲生前曾預立有效遺囑一份,記載將來所有遺產均由獨子丙繼承。甲身後遺有現金 600 萬元。若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時,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 A 乙繼承 300 萬元,丙繼承 300 萬元
- B 乙繼承 150 萬元,丙繼承 450 萬元
- C 乙繼承 200 萬元,丁繼承 200 萬元,丙繼承 200 萬元
- D 乙繼承 100 萬元,丁繼承 100 萬元,丙繼承 4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卻忽略了法定繼承人,法律如何保障這些人的最低權益?建議你先思考:在有子嗣的情況下,母親是否有繼承權?接著,法律規定的「應繼分」與「最低保障比例(特留分)」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數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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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 還算合格。
小鬼,你做得不錯。至少繼承順位和特留分的關係,你沒有把它搞得一團糟,沒有多餘的灰塵。看來還算有救。
- 驗證,給我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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