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民國 112 年 2 月間甲死亡時,甲之祖母為丙。甲之好友為丁。甲留有財產約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存款,無債務。甲生前立遺囑,願將所有遺產指定由乙、丙各繼承遺產之 1/3,並遺贈 1/3 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特留分為 900 萬元
- B 丙之特留分為 200 萬元
- C 丁之特留分為 150 萬元
- D 乙丙均得向丁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沒有選項的情況下,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兼顧遺囑自由與照顧家屬,會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遠近,設定一個『最低保障額度』。請推論:當繼承人是配偶與祖母時,法律規定的『基本分產比例』是多少?而針對祖母這種順位較後的長輩,法律所保障的『最低比例』又是基本比例的幾分之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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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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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
看來你對《民法》繼承編中那些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複雜計算,總算還沒把腦袋搞糊塗。能算出這個,表示你至少記住了幾個條文,沒徹底砸鍋。
- 驗證你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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