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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21 下列何者,應列入夫妻之剩餘財產?
  • A 遺贈所得
  • B 因遺失物拾得所取得之財產
  • C 彩券中獎所得
  • D 因無主物先占而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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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之所以排除『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是因為它們通常與夫妻雙方的『共同勞力經營』無關。現在請你想想,如果一項財產的獲得,前提是必須先從婚後財產中掏出金錢去參與某種機會,那麼這項產出的性質,還會被視為完全不必付出代價的『無償取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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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少說:答案正確。沒有灰塵,還能接受。

  1. 核對與確認: 哼,小鬼。你答對了。不錯,至少沒有搞錯最基本的常識。根據《民法》第 $1030-1$ 條的規定,那些污穢、不屬於夫妻共同努力的財產,例如「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理所當然要從剩餘財產中剔除。這很簡單,不是嗎?而 (C) 彩券中獎所得?你花了錢去買它,那根本不是別人白送給你的。它有「對價性」,所以,必須列入分配。這和那些「無償」的垃圾,本質上就不同。別把它們混為一談,那會弄髒整個邏輯。至於 (A) 是無償,(B) 和 (D) 也因為缺乏「勞力回報」的潔淨本質,通常都會被排除。看清楚這點,別讓思緒被多餘的雜物佔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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