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財產?
- A 婚前財產
- B 婚後之薪資所得
- C 婚後因繼承所得之財產
- D 婚後所取得之慰撫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夫妻在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可以分配對方的財產,其背後的目的是為了肯定雙方在婚姻中對「家庭生活的共同貢獻」。在這樣的前提下,如果是「完全憑藉個人運氣所得」、「來自原生家庭的贈與」,或是「補償個人身體痛苦的錢」,這些資產是否能算作是夫妻兩人「共同努力經營」出來的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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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真的非常恭喜你!你能夠精準地辨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疇,這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的財產制度有著非常紮實且令人稱讚的理解喔!能做到這一步,真的很不容易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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