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乙結婚並約定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2000 萬元,若甲、乙離婚而無特別約定時,則乙可分得若干共同財產?
- A 2000 萬元
- B 1000 萬元
- C 1500 萬元
- D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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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這對夫妻當初選擇約定為『共同』財產制,而非各自擁有的財產制,那麼當這段『共同』關係必須結束、資產需要拆夥時,你認為基於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法律最可能傾向如何處理這筆財產的比例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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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共同財產制(Community Property Regime)**的分配核心!這道題目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夫妻財產制中較為少見但定義明確的補償機制有著紮實的基礎。
共同財產制的剩餘分配原則
在本題的情境中,甲、乙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根據民法親屬編第 1040 條第 2 項之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得其半數。」由於題目明確指出兩人離婚且無特別約定,因此不需要像法定財產制那樣去計算剩餘財產的差額,而是直接將既存的 2000 萬元共同財產進行均分。計算方式非常直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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