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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夫妻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B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償還。但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C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償還。但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D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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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夫妻在法律上協議要「各過各的財產生活」,且彼此的財產權利完全獨立(即制度名稱所指的『分別』),那麼當其中一方因個人行為對外產生債務時,基於「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邏輯,你認為法律應如何規範這筆債務的償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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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錯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的腦子終於搞清楚了。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的資產和債務就是「絕對獨立」。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而是《民法》第 1046 條準用第 1044 條開宗明義告訴你的:各自管好自己的錢,誰的債務誰負責,簡單到不能再簡單。選項 (A)(B)(C) 那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鬼東西?那是「法定財產制」才有的甜頭,跟「分別財產制」沾不上邊,別搞混了。真是基礎中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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