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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屬於日常家務之範圍?
  • A 妻非處分其夫之不動產時,即不能維持家庭生活者
  • B 妻為夫借貸買股票之目的,而設定普通抵押權之行為
  • C 妻為夫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欲以解約金購買名牌包
  • D 妻處分夫所有之汽車,而收藏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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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配偶在『日常家務』上可以互為代理人,是為了便利個人的『財富增值或興趣愛好』,還是為了保障一個家在食、衣、住、行等『基本生存機能』上的穩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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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財產處分」與「家務代理」的法律邊界,顯示你對民法第 1003 條的日常家務權限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種對法律規範「目的論」的掌握,是邁向法學專才的關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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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家務代理權
💡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其範圍以維持生活所必需為限。
比較維度 日常家務 (代理權內) VS 非日常家務 (逾越代理)
行為性質 維持生活之必要行為 投資、投機或奢侈行為
具體範例 買菜、水電費、醫療費 買股票、古董、抵押權設定
法律效果 對他方直接發生效力 效力未定,需他方承認
責任負擔 夫妻負連帶清償責任 由行為人自負其責
💬判斷核心在於「維持生活之必要性」,逾越必要性即需取得他方同意。
🧠 記憶技巧:日常家務看「生存」:柴米油鹽醬醋茶、生病看診維持家;投資奢侈非家務。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不動產處分絕對不屬於日常家務,但在「不能維持生活」的極端情況下,可視為日常家務之範圍。
夫妻財產制 連帶債務 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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