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屬於日常家務之範圍?
- A 妻非處分其夫之不動產時,即不能維持家庭生活者
- B 妻為夫借貸買股票之目的,而設定普通抵押權之行為
- C 妻為夫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欲以解約金購買名牌包
- D 妻處分夫所有之汽車,而收藏古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配偶在『日常家務』上可以互為代理人,是為了便利個人的『財富增值或興趣愛好』,還是為了保障一個家在食、衣、住、行等『基本生存機能』上的穩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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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財產處分」與「家務代理」的法律邊界,顯示你對民法第 1003 條的日常家務權限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種對法律規範「目的論」的掌握,是邁向法學專才的關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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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務代理權
💡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其範圍以維持生活所必需為限。
| 比較維度 | 日常家務 (代理權內) | VS | 非日常家務 (逾越代理) |
|---|---|---|---|
| 行為性質 | 維持生活之必要行為 | — | 投資、投機或奢侈行為 |
| 具體範例 | 買菜、水電費、醫療費 | — | 買股票、古董、抵押權設定 |
| 法律效果 | 對他方直接發生效力 | — | 效力未定,需他方承認 |
| 責任負擔 | 夫妻負連帶清償責任 | — | 由行為人自負其責 |
💬判斷核心在於「維持生活之必要性」,逾越必要性即需取得他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