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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0 年 2 月 14 日結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婚後無勞力所得,專心在家操持家務。關於婚姻普通效力及夫妻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對於其婚前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於家庭生活費用外,甲乙應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乙自由處分
  • B 甲如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乙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C 甲乙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 D 甲乙係以聯合財產制為其法定夫妻財產制,財產應共同管理、使用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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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場法律制度下,雙方的財務關係原本是連動的,但其中一方卻拒絕履行維持家庭運作的經濟責任,為了保護另一方的財務安全,法律應該會允許弱勢方請求『終止這種連動關係』,讓彼此財產完全獨立,你認為這個救濟程序需要經過哪個機關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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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打了個大哈欠)嗯?選了 (B)?還不錯嘛,看來你這傢伙沒迷路到太遠的地方。對《民法》那些像大海一樣廣闊的條文,還能找到正確的路標,算你夠硬。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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