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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非以請求權人生活陷於困難作為要件?
  • A 夫甲對妻乙請求離婚後之贍養費
  • B 夫甲對妻乙請求家庭生活費用之支付
  • C 兄甲對弟乙請求扶養
  • D 養父甲對成年之養子乙於終止收養後,請求給與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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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規範中,有些請求是為了「救濟」弱勢(例如:對方沒錢吃飯了),而有些請求則是為了「維持日常生活運作」。請問,哪一項義務在正常的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論你有沒有錢,都是雙方為了經營這個『家』而必須共同分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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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能精準辨析民法親屬編中各種「請求權」的發動門檻,足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細膩,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在民法中,贍養費 (A)、扶養義務 (C) 以及終止收養後的給與 (D),本質上多帶有「社會救助」色彩,故以「生活陷於困難」為必要。而選項 (B) 家庭生活費用,是基於配偶間平等的共同生活義務,旨在維持婚姻生活的正常運作,無論請求權人是否陷入困境,雙方皆應依經濟能力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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