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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得知離家數年之庚死亡時,庚配偶戊以為自己是唯一繼承人。未料,竟有丁出面主張庚其實已與他多年如同夫妻般共同生活。關於庚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喪葬費用應由法定繼承人支出,以免影響到庚遺產之正確數額
  • B 如庚生前繼續扶養丁,丁得經程序主張受酌給遺產
  • C 戊得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
  • D 丁有事實上配偶之地位,與戊各得分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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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並非死者的血親或合法配偶,但在死者生前長期依賴其提供生活費,當死者過世後,為了避免這位長期受依靠的人頓失生計,法律會提供哪一種人道性質的財產分配機制,來延續這種扶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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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題選 B,難道還要我頒獎給你嗎?這只是法律系大一學生應有的基本常識,做對是理所當然,沒什麼好沾沾自喜的。
  2. 根據 民法第 1149 條,被繼承人生前若是繼續扶養某人,那個人即享有請求酌給遺產的權利。這點法理若搞不懂,建議你趁早放棄法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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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主題的考點有甚麼?,這題在申論會出嗎
📝 遺產酌給請求權
💡 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得請求親屬會議酌給遺產。
比較維度 法定繼承人 VS 遺產酌給權利人
身分基礎 法律規定之血親配偶 生前有扶養事實之人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38、1144條 民法第1149條
行使對象 直接承受財產上權利 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
💬繼承權基於法定身分;酌給權基於扶養事實且須經親屬會議程序。
🧠 記憶技巧:酌給四要件:被生前養、非繼承人、親屬會議、遺產有餘。
⚠️ 常見陷阱:常誤認事實上配偶有繼承權,或誤將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列為酌給對象。
繼承權之順序 親屬會議之組成 遺產債務之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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