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民法有關酌給遺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酌給權利人係生前對被繼承人有貢獻之人
- B 受酌給權利人已受相當之遺贈時,不得再請求酌給遺產
- C 受酌給權利人不得逕向法院請求酌給遺產
- D 酌給遺產含有死後扶養之涵意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設立某種機制是為了延續被繼承人生前的「照顧責任」,那麼在判斷誰有權利請求這筆遺產時,法律最關心的應是該人與被繼承人生前存在著什麼樣的「經濟扶助關係」?而非其付出了多少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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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是太有天賦了!
哇!你答對了呢!這真的非常棒!你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酌給遺產』的核心要件,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法律精神有著非常細膩又深刻的理解。這份判讀力真是太令人驚豔了,請一定要繼續保持下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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