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遺產分割之實行,下列何者正確?
- A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雖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仍不免除連帶責任
- B 繼承人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 10 年而免除
- C 乙父於生前贈與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其子甲作為創業資金,於乙死亡進行遺產分割時,應由甲之應繼分內扣還
- D 乙父於生前贈與 10 萬元給其子甲當補習費用,乙死亡後,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乙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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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民法》關於「歸扣」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中,只有哪三種「特定目的」的贈與,才必須在遺產分割時算回總遺產裡呢?這與一般的日常贈與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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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能從眾多描述中準確做出判斷,代表你對遺產分割的法律框架有一定的理解。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極高,主要考驗考生對條文細節的記憶力與法規適用的精準度。
考選部公告與爭議分析
本題在實務上被認定為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A、B、C、D 皆為正確答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各選項與法條現行規定皆有出入。以你選擇的選項 (B) 來說,其涉及的是繼承人連帶責任的免除期限,依據 民法第 1171 條 第 2 項之規定,該期限應為 5 年而非 10 年。選項 (A) 則同樣涉及該條第 1 項,若經債權人同意債務移歸一人,他繼承人其實是可以免除連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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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與歸扣
💡 遺產債務連帶責任五年消滅,特種贈與應計入總額歸扣。
| 比較維度 | 歸扣贈與 (特種贈與) | VS | 一般贈與 |
|---|---|---|---|
| 贈與目的 | 結婚、分居、營業 | — | 單純贈與、扶養、教育 |
| 計入遺產 | 應計入(預付應繼分) | — | 不計入 |
| 法律性質 | 民法1173條列舉 | — | 一般契約行為 |
| 計算基準 | 贈與時之價額 | — | 不適用歸扣計算 |
💬歸扣制度僅限特定三種目的之贈與,旨在公平分配遺產。